硕欣案例

不当得利巧破砍头息

案情

 

2014年3月,红楼娱乐有限公司(化名)向贾宝玉(化名)出借人民币70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6%,借款时间为1年。借款当日红楼娱乐有限公司将700万元汇入贾宝玉银行账户,当日贾宝玉依红楼娱乐有限公司的指示将当月利息42万元汇入红楼娱乐有限公司财务薛宝钗的个人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贾宝玉仅归还了400万元,尚欠300万元未还,为此2016年红楼娱乐有限公司将贾宝玉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贾宝玉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被告贾宝玉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出庭。

 

庭审中,原告不认可其在借款当日收到了42万元的利息,其主张该款项是贾宝玉与薛宝钗之间的个人债务,与其公司无关。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300元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贾宝玉对薛宝钗提起了不当得利之诉。


案件 

思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被告贾宝玉在借款当日将当月利息汇入红楼娱乐有限公司,应属于预先扣除的利息,应该在本金中扣除。然而,在民间借贷诉讼中,红楼娱乐有限公司矢口否认其收到了相应的利息,并且得到了司法的最终认可。这就导致了,薛宝钗收受贾宝玉人民币42万元失去相应的合法依据,成为了不当得利。因此,本案中将错就错,直接起诉薛宝钗归还42万元。

 

诉讼

结果

 

贾宝玉诉薛宝玉不当得利一案,经过法庭审理,认为薛宝钗收受贾宝玉42万元无法律依据,认定构成不当得利,判决由徐宝钗归还贾宝玉42万人民币。


案件最 

终结果

 

贾宝玉诉薛宝钗不当得利之诉胜诉后,红楼娱乐有限公司主动找到贾宝玉协商,最终达成执行协议:红楼娱乐有限公司其对贾宝玉的300万债权中的42万债权抵消贾宝玉对薛宝钗的42万元债权,抵消后贾宝玉只需要向红楼娱乐有限公司支付158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贾宝玉对薛宝钗债权清偿完毕。


律师

总结

 

前些年受泡沫经济的影响,民间资本活跃,形成了全民高利贷现象。在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债权人熟知法律法规,通过各种方式方法规避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本案中的红楼娱乐有限公司就采用两个方法规避预先扣除利息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全额支付借款,从银行流水痕迹上伪装出全额支付借款的假象。这就有别于传统的直接扣除本金的“砍头息”。第二,预先扣除的利息转入私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从法律关系上伪装出预先扣除利息的资金与本次借款关系无关的假象。然而百密总有一疏,只要用心挖掘,客观事实终究会浮出水面。在此,奉劝各位,小聪明终究斗不过大智慧。


作者:王华南

 

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联系电话:18213453704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