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云01民终224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云南**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小石坝民办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郑***, 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天娥、张海丽,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付**,男, 1994年4月22日生,汉族, 云南省会泽县人, 住会泽县马路乡巴图村委会梭落卡村民小组, 身份证号为530326199404222***。
委托代理人欧**,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上诉人云南**投资有限公司因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民初字第3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于2014年2月23日到上诉人处工作,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于2014年5月10日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九级。被上诉人于2015年10月13日就本案纠纷申请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上诉人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 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各项费用合计155383. 78元。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经本院主持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云南**投资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付**人民币110000元, 双方之间所有纠纷就此了结;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云南***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云南***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