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患者或其亲属提出质疑,当患方对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有异议时,医疗机构会给予他们复制病历资料吗?毋庸置疑,答案是肯定的,患者及其亲属(或代理人)有权复制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据此,医疗机构为患者及其亲属(或代理人)提供复制病历资料的服务属法定义务,应当履行。
关于病历资料复制范围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律师温馨提示:患方能够复制到一份较为完整的病历资料,对于专业律师分析案情至关重要!!!
建议您在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有异议时及时复制并封存病历资料。
作者:张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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