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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债妻还时代或结束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新对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划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直接推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为夫妻公共债务,如要推翻则由夫妻一方举证证明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债妻还时代或结束

  

现实中大量存在夫妻一方大量举债,而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如果依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一方举证证明。然而,客观上夫妻另一方几乎不可能证明债务不是用于家庭生活。 正是由于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导致现实中大量存在夫妻一方(尤其是男方)对外大量举债,在无力偿还后,毫不知情的另一方不得不对该债务进行偿还。有甚者,夫妻一方巨额举债无法偿还后抛妻弃子“跑路”,而毫不知情的另一方则“无辜”忍受着债权人以及法院执行局一遍又一遍的“骚扰”,最终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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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于上述情况,几乎每个自然人的债务进入诉讼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律师都会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而由于被告夫妻一方几乎不可能证明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导致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一同偿还。这样的诉讼策略可谓百试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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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或将彻底改变这局面。该司法解释将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公共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原告(债权人),由原告去证明明显高于生活所需的巨额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如无法举证证明,则该债务将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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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家庭日常生活及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是相对隐秘的,债权人几乎不可能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任何一笔资金用于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那么在未来,将可能出现只要金额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均因原告举证不能,而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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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规定无疑对不知情的巨额债务人配偶是相对公平的。但福兮祸兮,债务人同样可以利用该规定来大量转移财产,从而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上意难料,也许这样的担心仅仅是纸上谈兵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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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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