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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

 

硕欣律师陈天娥

 

法条内容: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解读:本条的前提是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如要进行分配,主张分配的一方应当先证明独资企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投资前夫妻双方有婚前协议,认为独资企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是不能主张分割的。

 

本条规定三种分割方式:

 

第一种分割方式:夫妻一方选择要企业,另一方同意,由专业的中介机构对该独资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占有企业的一方根据评估报告补偿另一方。

 

第二种分割方式:夫妻双方协商不了,都想要企业,双方自行竞价,价高者得。得到企业的一方根据所竞价款,补偿另一方。这种方式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戏剧结果,经常因一口气给出高于市场价很多的价格。

 

第三种分割方式:双方都不要,解散企业进行清算,然后进行分配,这种方式是损失最大,但也是最干净利落的方式。

 

三种分割方式各有优劣,根据实际情况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最适合的方式与建议。这也是律师工作的价值体现

 

法条内容: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读:本条涉及的情形,一般是涉及公租房的购买,普通的商品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毫无疑问是夫妻共同财产。公租房的租赁权一旦被获取,一般不会改变,公租房使用到一定年限,根据国家政策,租房人可以出资购买时就会出现法条规定的情形,住房是婚前一方租用的,可以购买的时候租房人已经结婚,这个时候买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约定,由一方单独出资购买,产权由出资一方所有,这种情形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内容: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解读:离婚案件中,普通家庭财产最有价值的就是房屋,共有财产房屋分割是不可能避免的问题。如双方都想要房屋出价高的一方得到,补一半的价格给对方。也有不出价,但认为对方出的价不合理,就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双方根据评估价进行补偿。也有大家都不想要的,就只能进行市场拍买,双方分割拍买价款。


法条内容: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这种情形,实践中经常出现,例如:商品房的预售,离婚时只有商品房购销合同,还没有交房或者没有办理产权证。此时商品房的产权属于不确定状态,法院不能提前确认物权的形成。再例如:农村的自建房,法院也不能提前确定自建房的物权合法性。法院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房屋由谁居住,如房屋可以有效分割开单独居住,双方分别居住,双方不能在离婚后相互干扰对方生活。

 

第三回解读感受:夫妻离婚,虽然感情不在,还有可能存在恨意,但无论如何,离婚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尊重对方做人的基本权利,公平合理的处理婚内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