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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委托合同
(审判阶段)
(202 )刑字 号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QQ:
微信:
乙方: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人:王华南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00号颐高数码大厦A座8楼
邮编:650024
电话:0876-65238210
传真:0876-65238210
电子邮箱:583493088@qq.com
QQ:583493088
微信:wr583493088
鉴于,甲方(亲属) 因涉嫌 罪,现已进入人民法院审理阶段,甲方聘请乙方律师 为 担任审判阶段的辩护人,双方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 依法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必要的帮助;
2、 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及办案费。
(二)乙方的义务
1、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或其他法律帮助;
2、依法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件情况。
3、依法出庭辩护。
4、依法履行审判阶段的辩护职能。
第三条 律师费及工作费用
1、经协商律师费为人民币 元,于本合同签署之日一次性支付乙方。
2、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工作费用据实结算;
乙方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户名: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北京路支行
账 号: 78070154800003457
本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结清有关费用。
第四条 特别说明
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律师严禁在刑事案件中承诺案件办理结果,严禁以案件办理结果作为收费依据。该规定乙方指派律师已向甲方作出说明及提示。
第五条 责任
如果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律师费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无故终止,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一或二审审理终结之日止(领取裁判文书之日止视为审理终结)。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如需变更,另行合同。
甲方: 乙方: 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