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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听取律师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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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单位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 罪一案中,本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 聘请的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一百六十一条、一百七十三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向贵单位提出,要求办案人员听取律师意见,请予以安排为盼!
此致
律师(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函用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审查批捕期间、侦查终结前、审查起诉期间、死刑复核时,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通讯地址:昆明市北京路900号颐高数码中心A座8层
电话:0871-65726708 传真:0871-65726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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